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周子幼
債 務 人 唐明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萬貳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叁萬元自
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現金卡借款暨契約
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
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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