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徐士豪
甘真
一、債務人徐士豪及甘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
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徐士豪、甘真於89年5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
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95年8月22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至101年8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122,61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84,26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1年度司促字第87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甘真、徐士│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22,610元 │豪 │25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甘真、徐士│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 │122,610元 │豪 │25日 │ │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 │
│ │ │ │ │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
│ │ │ │ │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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