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75號
KMDV,101,司促,875,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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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徐士豪
      甘真
一、債務人徐士豪甘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陸仟
  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
  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徐士豪甘真於89年5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
  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
  分之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下同)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
  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自95年8月22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至101年8月2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
  本金122,610元及利息暨違約金184,262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01年度司促字第875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甘真、徐士│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  │日息萬分之5.4      │
│  │122,610元 │豪    │25日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甘真、徐士│民國101年8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  │122,610元 │豪    │25日    │      │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 │
│  │     │     │      │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 │
│  │     │     │      │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  │     │     │      │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 │
│  │     │     │      │      │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
│  │     │     │      │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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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