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許明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零肆拾
捌元,及㈠自民國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8月2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1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
5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1年5月2日起至101
年8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101
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8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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