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62號
KMDV,101,司促,862,201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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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許明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零肆拾
  捌元,及㈠自民國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8月2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18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
  5月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自民國101年5月2日起至101
  年8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自民國101
  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8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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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