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779號
KMDV,101,司促,779,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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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 權 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8月30日所簽
  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
  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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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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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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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2,000,000│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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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1,648,627│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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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