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債 權 人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債 務 人 陳一凡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10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於100年8月30日所簽
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詎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後,經
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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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7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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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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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2,000,000│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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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 一 凡│100年8月30日│ 1,648,627│ 100年8月31日 │AF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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