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 理 人 張立筠
債 務 人 洪美玉
債 務 人 洪進裕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進濱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資音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雪霞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雪英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玉雲洪方愛之繼.
一、債務人洪進裕、洪進濱、洪資音、洪雪霞、洪雪英、洪玉雲
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方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美玉連
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8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