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2號
KMDV,101,司促,602,2012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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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2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 理 人 張立筠
債 務 人 洪美玉
債 務 人 洪進裕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進濱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資音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雪霞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雪英洪方愛之繼.
債 務 人 洪玉雲洪方愛之繼.
一、債務人洪進裕洪進濱洪資音洪雪霞洪雪英洪玉雲
  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洪方愛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美玉
  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伍仟叁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8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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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