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蔡水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11908號電信設備
,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7,468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