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1年度,9號
LCDV,101,簡,9,20120925,1

1/1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簡學陽
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
被 告 何興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