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簡學陽訴訟代理人 謝應孝被 告 何興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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