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1年度,69號
CCEV,101,潮簡,69,20120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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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黃月霞
即 原 告
被 上 訴 人 林木村
即 被 告
莊賴磊花
李政達
陳邦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潮簡字第69 號確認土地界址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773,1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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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