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葉沈金葉
號
被上訴 人 莊志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潮簡字第118 號確認通行權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2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