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勞動或僱傭契約書、非自願離職之相關證據或指出證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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