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進丁
訴訟代理人 林憲造
被 告 紀榮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一、請原告提出「店舖建設現說確認表」原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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