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484號
TYEV,101,桃補,484,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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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84號
原 告 葉仲謀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秦庠鈺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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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