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472號
TYEV,101,桃補,472,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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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7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告 吳惠敏
吳國雄(即吳許桃妹之繼承人)

吳文啓(即吳許桃妹之繼承人)


吳雅玲(即吳許桃妹之繼承人)

吳麗娜(即吳許桃妹之繼承人)

吳美娟(即吳許桃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萬3,68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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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