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麗秋及被告李月招、
李麗卿、李麗春、李麗娟、李莉評、李正發、李正昌(除被告李
麗秋外,均為李榮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558 元,因未據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