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1年度,1289號
TYEV,101,桃簡,1289,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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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   告 王瑞國即久安工程行
      廖新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此由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 1 項自明。
二、經查,觀諸兩造所訂立之借款契約書第11條:「本契約以貴 行營業部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授信約定書第15條: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除雙方有特約者外,悉適 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如因授信契據或本約定書涉訟時,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借 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足憑,是兩造間就本件消費借貸訴訟確 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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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