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1年度,52號
SYEV,101,營簡,52,2012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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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5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陳鶴峯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清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5,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601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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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