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1年度,188號
SYEV,101,營小,188,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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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營小字第18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被   告 王宸蘋 原名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營小字第18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4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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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