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2048號
PCEV,99,板簡,2048,2012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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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忠正
      蔡美花即簡邦彥之.
      簡明捷即簡邦彥之.
      簡 雅即簡邦彥之.
      簡懋彥
      江簡蓮霞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辰彥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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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