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16號
PCEV,101,板簡,16,20120911,2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唐靜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申博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
(即上訴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