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1417號
PCEV,101,板簡,1417,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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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17號
原 告 許秋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准嬃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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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