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四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曾廷芸
上列聲請人因與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
○年度重上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
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孔福平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原第一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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