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許可執行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953號
TPSV,101,台聲,953,201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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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嘉威玻璃有限公司(CARTGLAS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LAM KWOK .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嘉德玻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
(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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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德玻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