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932號
TPSV,101,台聲,932,20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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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 請 人 顏銘毅原名顏清益.
上列聲請人因與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
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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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