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927號
TPSV,101,台聲,927,20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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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 請 人 李美玲
      賴宜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中縣農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
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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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