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有貴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被 告 葉烱瑤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旗小字第126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9 月2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3-2 巷32號之 區分所有權人,依瑞士山莊社區大廈規約第4 章第1 條應按 月繳交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詎料原告自民國( 下同)100 年10月至101 年7 月未繳交管理費,共計積欠管 理費10,000元,爰依法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前開金額,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旗山區○○○段23建 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規約影本、管理費明細表、管理費 欠繳月份統計表、管理委員會報備資料等件為證,被告對此 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抗辯原告未盡管理責任,致 其財產受損,及擅自侵入其所有帳戶扣繳電費,上開損失應 抵扣系爭管理費等詞置辯,惟被告就上開情事未提出任何事 證以供本院審酌,所述自難採信。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規約,請求被告給付 管理費1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9 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