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572號
STEV,101,店補,572,201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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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玫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延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22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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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