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951號
STEV,101,店簡,951,2012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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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951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肇寰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件。
二、存證信函所寄被告之址,其依據為何?
三、被告收受終止函之回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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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