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67號原 告 陳凌茹被 告 孫永興訴訟代理人 楊淑瑩上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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