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消簡字,101年度,1號
STEV,101,店消簡,1,201209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張健生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