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洪炳
被上訴人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慧美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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