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761號
STEV,100,店簡,761,201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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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61號
原   告 劉雅玄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楊章禮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律師
被   告 王德楨
訴訟代理人 陳錫祺
受告知人(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徐沐玄
上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並應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即參照鑑定人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1年6月4日函所附鑑定報告第八點之估修繕費用計算而得),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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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崴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