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代理人 陳重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敏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68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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