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268號
GSEV,101,岡補,268,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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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江語涵
張秋絹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文督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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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