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林聖聰
被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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