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聲字,101年度,59號
PTEV,101,屏聲,59,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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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斌
訴訟代理人 吳琅因
相 對 人 賴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於94年7 月7 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 讓與訴外人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後於101 年4 月5 日由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訴外人元大國際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1 年6 月29日由元大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向高雄地 方法院公認處聲請認證信函,並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送 達回證註記此地址之建物已拆遷,相對人已行方不明,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 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戶籍謄本、送達回證及退回信封等 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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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