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440號
SLEV,101,士簡,440,2012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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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淺水灣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顗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献隆間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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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