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982號
原 告 吳春宏 住高雄郵政.
洪上正
被 告 陳慈生即偉杰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尚欠 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 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