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1年度,982號
SLEV,101,士小,982,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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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982號
原 告 吳春宏高雄郵政第1172號信箱
洪上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慈生即偉杰行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0
4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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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