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409號
原 告 東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汝慧
訴訟代理人 童宜蔓
被 告 謝芳婷
被 告 謝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業經於民國101 年9 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
一、緣原告與被告等人訂有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被告等 人參加本公司民國 (下同)100 年12 月6 日去,100 年12 月13日返之團去團回「初戀歐洲最愛荷比法8 日」旅遊行 程 (訂單號碼00000000) ,因被告等人堅持留在法國戴高 樂機場退稅櫃檯辦理退稅事宜而延誤登機時間造成滯留巴 黎,未能隨團返國,此係非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合先敘 明。
二、被告等人滯留法國巴黎期間所產生的費用分別為被告謝芳 婷新台幣 (下同)46,157 元及被告謝炳宏46,157元,原告 依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第30條之規定,墊付上開費用 ,被告等人返國後,應立即附加年利率5%利息償還原告, 此於原告與被告間之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第30條均有 明文。被告等人返國後,原告數次電話通知被告等人返還 代墊款,最後寄發存證信函,惟被告等人均置之不理,原 告迫於無奈,只得提出本訴請求被告還款。
三、按民法第514 之10條第2 項之規定,另依原被告間之國外 (團 體)旅 遊契約書第30條之約定「甲方 (被告)於 旅遊 活動開始後,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怠於配合乙方 ( 原告)完 成旅遊所需之行為而終止契約者,甲方 (被告) 得請求乙方 (原告)墊 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 後,立即附加年利率五% 利息償還乙方 (原告)。 乙方 ( 原告)因 前項事由所受之損害,得向甲方 (被告)請 求賠 償。」現因可歸責於被告等人之事由,致原告代為墊付旅 遊費用,被告等人應依約返還原告代墊款 (被告謝芳婷應 返還46,157元,被告謝秉宏應返還46,157元)自 不待言。 為此,請求 (一)被 告謝芳婷應給付原告46,157元,及自 100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 告謝秉宏應給付原告46,157元,及自100 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提出:原證一: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影本、原證 二:原告呈報交通部觀光局函文影本、原證三:原告代墊 被告謝芳婷及被告謝秉宏旅遊費用 (機票款、改票費、住 宿及送機費)之 證明影本、原證四:存證信函影本各1 份 等件為證。
四、被告答辯後,原告於101 年5 月4 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 (一)查本件「初戀歐洲最愛荷比法8 日」旅遊行程係由領隊 李苑珊帶領,於100 年12月12日法國當地時間上午9 : 34分抵達巴黎戴高樂機場,當下在機場集合時,由領隊 於車上再度提醒所有團員,預計於班機出發前三小時到 達,抵達機場後會 (1)退稅物品的海關查驗蓋章, (2) 前往航空公司CHECK 報到,托運行李及領取登機證, ( 3)前往退稅銀行窗口領取退稅金額或郵寄退稅,請旅客 務必配合,當下所有旅客陸續在辦理的同時,被告謝芳 婷小姐告知,其於拉法葉百貨公司所購買的BV包退稅單 和一般退稅單單據不同。領隊為了保險起見,陪同被告 謝芳婷在海關查驗窗口詢問,並確認此為BV包的收據之 一並非海關退稅單,不被海關接受。當下領隊立刻連絡 拉法葉百貨公司協助處理。同時間,帶領所有旅客前往 航空公司櫃台辦理登機報到手續。
(二)在托運行李時,被告謝芳婷曾告知領隊,因為退稅金額 過高 (可退稅9,700 歐元,折合台幣約388,000 元)如 不能辦妥無法服氣的回國,請領隊打電話回公司代為詢 問有關延回部份費用,領隊同時告知被告2 人,本次機 票 (100 年12月12日)為 團去團回,需配合團體。如果 確定延回除了食宿費用,另外會有機票的費用產生。 (三)同團其他旅客已陸續辦理好CHECK IN手續的同時,領隊 此時提醒被告2 人,航空公司櫃檯已接近關櫃時間,如 果你們行李再不託運,待會連走都走不了,惟被告謝芳 婷當下正在和法國拉法葉百貨公司 (或BV專櫃人員)講 電話,被告謝秉宏向領隊示意要等一下。待被告謝芳婷 掛完電話,領隊再度催促,被告2 人同意要登機,當下 由領隊與被告2 人立即到航空公司櫃檯時,惟航空公司 櫃檯告知已到關櫃時間,無法辦理登機手續,櫃檯也代 為詢問航站地勤主管,同樣遭拒絕辦理。
(四)綜上所述,領隊均陪同被告2 人處理退稅事宜,被告2 人無法順利搭乘100 年12月12日之班機返回台灣,係因 被告2 人堅持先與法國拉法葉百貨之人員協調辦理退稅
事宜,而未隨團托運行李,且未依領隊之指示,導致無 法於航空公司櫃檯辦理登機手續。
(五)上開情形發生後,原告立即於100 年12月14日將被告2 人因故滯留法國巴黎之相關情事通報交通部觀光局,副 本通知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並隨即安排100 年12月14 日之班機接送被告2 人返回台灣,惟被告謝芳婷告知因 身體不適要求改期,原告亦立即另外安排100 年12月16 日 (為候補機位),100年12月18日 (為OK機位)提 供被 告2 人搭機返回台灣。
(六)原告另於100 年12月16日台灣時間約晚上6 時接獲外交 部徐小姐來電,原告將上開事件向外交部徐小姐電話說 明後,並傳真已通報觀光局的資料給徐小姐,徐小姐於 當日晚上6 時40分回覆原告表示,她已收到傳真,同時 將傳真資料交付予主管王先生,並已釐清上開事件非外 交部管轄處理,並建議原告通報交通部觀光局等作業流 程 (原告已於100 年12月14日通報交通部觀光局)。 (七)被告2 人雖未簽署原告提供之同意書,惟原告依「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第34條之規定,有義務協助被告 2 人盡速返台,非如被告答辯狀所述「如果旅行社沒錯 為何沒有同意書還要代墊開票」。且依原被告間之國外 (團體)旅 遊契約書第34條後段規定「前項之事故,係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 (原告)之 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 用,由甲方 (被告)負 擔」,故被告2 人依約應負擔由 原告代墊之相關款項無誤等云。
五、被告答辯後,原告於101 年5 月25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 ( 二):
(一)查被告等人參加原告「初戀歐洲最愛荷比法8 日」旅遊 行程,行程內容有安排旅客至法國拉法葉百貨。經原告 向訴外人法國拉法葉百貨公司華語服務台廖美俐小姐詢 問100 年12月12日當時與被告謝芳婷電話聯繫結果,訴 外人廖美俐小姐以電子郵件回覆原告 (原證6),內容略 為「2011年 (即100 年)12 月12日早上,東森旅行社的 領隊李苑珊小姐打電話給我,告訴我他的客人在我任職 的公司,巴黎老佛爺 (即拉法葉Lafayette)百貨公司, 買了很多Bottega Venetta(BV) 包包,沒有辦理退稅單 ,當時他們人在機場,海關官員拒絕在他的收據上蓋章 ,根據客人的說法:是BV的店員告訴他,直接拿著收據 到機場就可以退稅... 客人拒絕這兩項建議,並要求直 接和BV的主管講電話,尋找解決方法。100 年12月13日 晚上7 點,客人回到百貨公司,BV幫客人重新開收據,
並送給客人一個BV皮夾;客人很高興的接受,又再加買 幾個BV的產品。Elodie幫客人辦好退稅單後,客人很滿 意的離開百貨公司」。據此,原告領隊李苑珊確實有打 電話聯絡百貨公司,並將電話交給被告謝芳婷,由被告 謝芳婷與百貨公司店員及販售Bottega Venetta(BV) 商 家的主管聯繫退稅事宜。
(二)而被告謝芳婷欲辦理退稅,在機場與百貨公司店員、販 售Bottega Venetta(BV) 商家的主管通話,通話過程中 先拒絕百貨公司店員提供之退稅方式,接著與Bottega Venetta(BV) 主管協調,然最後因被告謝芳婷通話時間 過長,致延誤行李托運,無法辦理登機手續;另名被告 謝秉宏與被告謝芳婷係姐弟關係,亦留在被告謝芳婷旁 邊,等被告謝芳婷講完電話,未及時將行李托運,致無 法辦理登機手續。是以,被告等人於答辯狀陳稱「兩人 之中僅由謝秉宏一人去辦理退稅因無法退稅而作罷」、 「找尋領隊三次約三十分鐘都不見領隊出現且櫃檯要收 櫃了」,均非事實,自不可採。並提出:原證五:飛機 時刻及旅館明細表、原證六:法國拉法葉百貨公司華語 服務台廖美俐小姐電子郵件回函及附件等件為證。 六、民國101年9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補稱: 我們領隊打電話給主管,請他們協助客人辦理退稅,主管 請領隊打電話給廖美麗協助,但廖美麗他那天人也在機場 ,所以無法辦理協助客人退稅。因為客人即被告謝芳婷、 謝秉宏他們二位不願意在臺灣辦理退稅,堅持要在機場辦 退稅,被告拒絕領隊回臺灣再協助他們辦理退稅,被告謝 芳婷要求跟BV的主管講電話,協助處理辦理退稅的事情, 因此是被告不願意辦理行李託運及登機手續,等到他們願 意辦理登機手續時,櫃台就已經關櫃了。輪到被告辦理手 續到關櫃的時間約有半個多小時。櫃台他們有問被告等要 不要辦理手續,被告的意思好像是說不要辦,他們才讓後 面排隊的人替補上來。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根據101 年4 月23日出庭調解旅遊糾紛一事,原告旅行社 林幸惠小姐所說,被告欠東森旅行社代墊費用之原因並非 屬實。當時100 年12月12日,其整團於當地巴黎時間AM10 :00開始排隊辦理登機手續,欲搭乘MU554 12:25的飛機 ,被告二人之中僅由被告謝秉宏一人去辦理退稅因無法退 稅而做罷,當下排隊登機被告謝芳婷就未曾離開過,登機 隊伍很明確地要登機返台因同團旅客均為老人,因此讓其 他團員先排前面,並有看到領隊幫他們代為辦理,排到被
告謝芳婷時,被告謝芳婷與碰到的櫃檯人員語言不通,櫃 檯人員並不理會被告,被告看時間來不及了,並請旅客代 為找尋領隊三次約30分鐘都不見領隊出現且櫃檯要收櫃了 ,故被告謝芳婷於當地時間AM10:00~AM12 :00皆站在登 機櫃檯自行處理,如因原告所說係被告自己不願回來何需 排隊,且被告謝秉宏僅於排隊過程中至退稅櫃台詢問並當 下放棄退稅並無旅行社所說退稅以致延誤換機。 二、爾後,領隊即在自己登機前要求被告二人簽署切結書說明 被告是自願留下,因非屬實當下拒簽,且告訴領隊被告是 該團的團員,領隊不可以把被告丟下,領隊拜託被告,團 員皆為老人不會轉機他一定要跟去,若被告是自願要留下 為何領隊沒拿到脫隊切結書,且只請被告到17號出口等一 趟接送車,司機會華語當下司機就要跟被告收錢並說他不 是東森旅行社的人,被告因而有被遺棄的感覺,到達旅館 時他只付了一天的住宿費就離開,一直到100 年12月18日 回台其餘五天費用皆係被告自行處理。
三、原告旅行社林幸惠所說100 年12月14日有機位被告不回來 ,其實情是領隊一直要求我們簽同意書(附件一),被告 們因內容不實所以並不同意,林小姐在長途電話裡不停地 告知本同意書是外交部要求的,被告非常生氣原告公司未 盡責還要將責任推給外交部,因此100 年12月16日台灣時 間PM5 :00時,被告自行打國際電話詢問交通部觀光局( 附件三)並請求協助,當下就表明旅行社所協助返台的費 用不是被告該付的,當晚旅行社即通知機票開好時間為12 /18 MU0000000/0700巴黎/ 上海12/19 MU0000 0000/1355 上海/ 台北。
四、此為二架不同飛機需入境中國再出境,旅行社沒顧及被告 有無台胞證,一切讓被告在海外自行解決,留滯國外七天 也只為了請被告簽同意書,其它吃、住、交通皆不理會, 如果旅行社沒錯為何沒有同意書還要代墊開票,此惡劣旅 行社被告也要依據旅遊契約第26條反訴,起訴東森旅行社 將旅客棄置海外,並請求賠償團費之五倍違約金(附件四 )已提起民事訴訟,並請外交部觀光局願協助調查等云。 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附件一:同意書 、附件二:委託書、附件三:簡訊內容、附件四:契約書 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五、民國101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 1.被告二人向法國拉法葉公司總共約七、八個,總共差不多 新台幣40萬元左右,應退稅之金額差不多台幣4 萬元。我 們在機場無法退稅,因為百貨公司蓋的章不對,不能在海
關退稅,只是購物的收據而已。該公司退稅時間是我們二 人元。在機場辦退稅是謝秉宏辦的,沒有委託張筠莒幫我 辦,我們和他只是排在機場同一個辦退稅的海關櫃台的排 隊隊伍上。護照也不是委託他辦的,護照在我自己的手上 ,我沒有交給張筠莒。12月11日要回臺灣之前的晚上,領 隊沒有告訴我們要辦理退稅也沒有請領隊代理寫退稅的文 件。張筠莒在登機櫃台那邊不是排在我們前面,在機場的 時候,拉法葉公司沒有派懂華語的人來與我們聯絡,是領 隊打給拉法葉公司,她把電話拿給我,我直接跟百貨公司 他們聯絡。
2.領隊李苑珊的領隊報告書,我們有看過,但他寫的不是事 實。第二面的上面,他說我們的護照都在張筠莒小姐的身 上,但我們的護照都在自己身上。在第三段,他說張小姐 氣沖沖的跑來說退稅一團糟等等,是在櫃台那邊時領隊一 直拿著電話在講,櫃台的航空公司的法國人面無表情,也 不看我,我跟他語言不通,他就不理我,我只好請領隊幫 忙,領隊說要讓老人家先排,後來領隊就一直在講電話, 講我們退稅沒有退成的事情,我要告訴他,但領隊越走越 遠,我們那一團的人年紀都比較大,我站在那裡喊領隊趕 快過來,後面還有外國人插我的隊,後面那些人還可以上 飛機。我不曉得他們是否種族歧視,我語言不通也不曉得 他們為何不跟我講話,後來領隊在登機前三十分鐘回來詢 問辦理登機的人員,他們說已經關機了,我那時還跟領隊 說,我一直叫你,你為何不回來,我是你的團員,我還沒 登機,你怎麼可以不回來,我請他留下來協助我們,他說 整團都是老人,我們的班機要到上海轉機,他不過去,他 們不會辦,我問他我怎麼辦,他告訴我說他會請公司的人 打電話聯絡我,我說我現在在機場,我要去哪裡,一直到 飛機要起飛前十分鐘,他打電話給當地旅行社的承辦小姐 ,請他幫我叫一台車,然後領隊匆匆忙忙的回答我一句到 17號櫃台上車處上車。辦登機手續櫃台人員不理我的時候 ,謝秉宏他在我旁邊,之後他也在我身邊。拉法葉公司沒 有派人到機場去跟我們接洽,拉法葉公司說回臺灣會處理 ,我說好。
3.領隊報告書第四段,他說兩位掛完電話我再催促他們同意 要登機,但他從來都沒有催促我,從頭到尾都是我再催促 他,是領隊一直拿著電話在講,我們在催他找他。所以我 們覺得延誤時間不是我們的問題。第五段,他說他聯絡當 地旅行社SUNNY 小姐跟接送車黃大哥,他說他沒有惡意遺 棄,他叫來的司機大哥一上車就告訴我他不是他們公司的
人,叫我要付車錢,我跟他說我們沒有錢,到了飯店的時 候,我們跟他說我們真的沒有錢,司機就幫我們付了一天 的住宿費,因為我們當下覺得他說會請公司幫我們處理, 我在機場就說我們沒有錢,我們的錢根本不夠吃一天的飯 ,可是他說會請公司的人來處理,但一上車就要我們付車 費,我知道我們的錢無法付到那裡,所以請司機幫我們付 錢,他就請我們簽字,說他會去找聯絡人。
4.同日原告補陳後補稱:「我站在櫃台人員面前一個多鐘頭 ,離登機還有一個多鐘頭,但他都不講話,也不理我。」 ,「我知道他跟SUNNY 即當地的聯絡人說他們無法辦退稅 要怎麼辦,然後領隊就走開了,因為我沒有離開登機的隊 伍,所以我沒有跟過去,輪到我的時候,我就請謝秉宏去 找領,因為我不會辦理。」,「原告所巷說不對。原告說 領隊打電話給主管,領隊跟主管講電話是叫做協助旅客, 但他並沒有在櫃台協助我辦理登機,還有我跟BV主管講電 話我只花不到十分鐘,那時候在登機手續櫃台還沒有輪到 我,我就講完電話了,也就決定回臺灣,所以我持續在那 邊排隊一個小時,剛剛原告說半個多小時櫃台問我們要不 要辦理手續,其實不是半個多小時,是一個半小時。櫃台 有問我要不要辦理登機,我那時是說我要跟我弟弟一起掛 行李,那時候後面排隊的人就遞補上來了,我就往後排, 我只有讓前面三個老人先過而已,因為我覺得領隊馬上就 要回來了,我退到黃線,因為那三個老人是在一起的。櫃 台不理我,是因為排到我的時候,我弟弟還沒有回來,那 時候後面只剩兩、三個外國人,後來那三個老人辦完了, 輪到我,我到櫃台前,換成櫃台人員不理我了,之前我讓 那三位老人是我自動退讓的。領隊那時候在離我十個櫃台 的距離講電話。
參、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原告與被告等人訂有國外( 團體) 旅遊契約書(下稱系爭 旅遊契約),被告等參加原告民國( 下同)100年12月6日 去,100 年12月12日返之團去團回「初戀歐洲最愛荷比法 8 日」旅遊行程( 訂單號碼00000000) ,被告二人因延誤 登機時間,而造成滯留巴黎,未能隨團返國,及被告二人 滯留法國巴黎期間所產生的費用,計被告謝芳婷46,157元 ,被告謝炳宏46,157元,由原告先行墊付之事實。 2.被告二人登機前,其向法國拉法葉公司購買BV皮包因單 據發生問題不能及時在機場完成退稅新台幣4 萬餘元之事 實。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被告二人未能於100 年12月12日在法國 戴高樂機場按時登機,隨團返國,以完成系爭旅遊契約是 否可歸責於被告二人:
1.原告上述主張,係因在法國向拉法葉公司購買BV皮包之 退稅手續發生問題,致不能於登機前及時完成退稅,而自 願不隨團回國,滯留法國以完成退稅;而依被告上開陳述 ,則為渠等退稅之事,固因在機場瞭解後發現所執之單據 非海關退稅單,僅為普通購貨之收據,而在機場由謝秉宏 續交涉退稅之事,而被告謝芳婷則隨團在櫃台前排隊等待 辦理登機手續,其後輪到被告辦理登機手續時,因謝秉宏 尚在交涉辦理退稅之事,而謝芳婷因後面尚有三位同團回 國待辦登機手續之老人,遂禮讓該三位老人先辦理登機手 續,而被告二人隨後發現因時間限制,已不能及時完成退 稅,而在排隊等待辦理登機手續時,告知領隊李苑珊同意 回台再辦理退稅手續,而在排隊等待辦理登機手續時,領 隊李苑珊在距離辦理登機櫃台約十個櫃台之外地方打電話 ,待輪到被告謝芳婷辦理登機手續時,該櫃台承辦登機手 續之法國人竟不理不睬,不予辦理登機手續,當時距登機 時尚有約一個小時有餘,因語言不通,渠喊領隊前來幫忙 ,惟竟續講電話,及至時間已一至為急迫,渠不顧個人尊 嚴高聲喊叫領隊,惟領隊仍續在講電話,其後關櫃時間到 櫃台即行關櫃,領隊趕到亦己來不及…等云。
2.查,依原告所提為證之「12/06荷比法8 天領隊報告書」 所載略以「⑴本團關於100.12.06.搭乘MU出發,共計八天 的荷比法行程,原計100.12.12 當日搭乘MU554+MU5007法 國經上海轉機返台。⑵100.12.12 當天早上出車時,於車 上再度提醒所有團員,預計於班機出發前三小時到達,抵 達機場後會①退稅物品的海關查驗蓋章②前往航空公司CH ECK 報到,托運行李及領取登機證,③前往退稅銀行窗口 領取退稅金額或郵寄退稅。於機場集合時再度告知所有團 員領隊會依此流程協助所有團員辦理,並再度重覆如果有 退稅單相關問題,可另行協助…⑵當天早上於9 :34分抵 達巴黎戴高樂機場,當下在機場集合時,再度重覆今日機 場辦理流程,請客人務必配合,當下所有旅客陸續在辦理 的同時,旅客:謝芳婷小姐告知,她於拉法葉百貨公司所 購買的BV包退稅單和一般退稅單單據不同,為了保險起見 本人陪同她在海關查驗窗口詢問,並確認此為BV包的收據 之一並非海關退稅單,不被海關接受。當下立刻連絡拉法 葉百貨公司中文聯絡窗口:美麗小姐協助處理。同時間, 帶領所有旅客前往航空公司櫃台辦理登機報到手續。⑶於
等待航空公司Check in同時,本人法國手機除了幫旅客協 助聯絡拉法葉百貨美麗小姐,並將手機留給旅客作為聯絡 使用。在托運行李同時,旅客謝小姐曾告知因為退稅金額 過高,如不能辦妥無法服氣的回國,請我打回公司代為詢 問有關延回部份費用,同時告知本機票為團去團回,需配 合團體。如果確定延回除了食宿費用,另外會有機票的費 用產生。謝小姐並再度詢問如果湊票的價錢如何計算?本 人與公司主管通話時也立即告知金額。在結束與公司詢價 查詢通話後,本人立即問謝小姐那你們要托運行李嗎?當 下謝小姐回覆:如果你是我,你走得了嗎?我的退稅金額 這麼高(8,050歐元+1,650歐元) 再買幾張機票都划算吧。 除非:(1)BOTTEGA VENETA專櫃願意讓她有法子拿到所有 的退稅金額。⑷BOTTEGA VENETA派人來機場退掉所有的物 品,她拒絕購買。⑸讓她回國重新買張機票前來退稅或退 貨,但費用由BV支付。由於相關人員電話一直打來,本人 於是先將手機交由給謝小姐作為聯絡使用,並開始協助其 餘團托運行李CHECK IN。⑸當下排隊隊伍已輪到謝芳婷小 姐二人托運,二人分別詢問我說,如果行李先托運但人不 搭機可以嗎?本人告知依航空安全法規定,旅客行李必須 隨機同行,如果行李登機但旅客未登機,經航空公司廣播 查無旅客上機時,行李會被拉下。此時謝姓旅客再度告知 ,那我們怎麼可能去托運行李離開。謝秉宏先生並告知, 而且我們的護照在同行友人張筠莒身上,張小姐將護照拿 去辦退稅,目前人在何處也不確定,有去找但沒看到人。 本人回覆:在車上及機場一再交代,先海關查驗蓋章,隨 即CHECK IN並托運行李,最後再去退稅領錢,你們都不知 道人在哪怎麼辦手續?二位謝姓旅客回覆:重點是我們退 稅問題也還沒弄好,怎麼走?所有旅客在同時已陸續辦理 好CHECK IN手續,本人集合所有旅客告知目前尚有旅客未 處理好退稅及登機手續,必需協助,當下所有旅客分別告 知可以自行前往登機口登機,並一一離去。同時間友人張 筠莒沖沖跑來告知,她個人退稅一團亂,並告知差點來不 及托運櫃枱已到關櫃時間,我當下馬上告知你們再不托運 ,待會連走都走不了了,謝小姐當下在和拉法葉( 或BV 專櫃人員) 講電話,謝先生手指了姐姐... 意指要等一下 。二位掛完電話我再度催促,他們同意要登機,當下我立 即到航空公司櫃枱時,櫃枱告知確實已到關櫃時間,無法 辦理登機手續,櫃枱也代為詢問航站地勤主管,同樣拒絕 辦理。在旅客確定無法登機…」。
3.經查,參與辦理登機手續而在櫃台前排隊等待辦理登機手
續者為被告謝芳婷,及被告謝秉宏否認將護照交由訴外人 即同團旅客張筠莒代辦退稅手續,及被告二人退稅金額為 新台幣4 萬餘元,而非如領隊報告書所述(8,050歐元+1,6 50歐元) 即9,700 歐元,折算新台幣約388,000 餘元之事 實,均為原告所不爭執,退稅金額為新台幣4 萬餘元之事 實,並為原告所自認。
4.查,旅遊係緊張忙碌之現代人重要之休閒、娛樂方式之一 ,而在交通發達如「地球村」之現代,搭乘飛機遠赴國外 旅遊更如家常便飯,而遠赴國外旅遊最常遇見之難題是旅 遊地之國情、語言及交通,是可為旅客安排、解決困難之 旅遊事業因之產生,在國外旅遊常見方式為組團,並團出 團回,其間含有價格、安全等之優選條件,而在團出團回 之旅遊方式下,旅客如出團後中途脫隊,其因此產生之費 用包括其後回國所需必要之交通、食宿及其他雜項費用, 均應由脫隊之旅客自行負責,故非有必要,旅客應不至於 脫隊。本件被告二人係參加原告之系爭旅遊,並依預定於 100 年12月12日回程,於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排隊等待辦 理登機手續回國,依是時,被告二人因語言不通,已無領 隊導遊,而歸心如箭,應無再旅遊之意願,且,其時旅遊 已屬尾聲,旅遊所携帶之金錢通常已近用馨,而個人預定 之假期已然結束,即將回復日常之生活如工作、讀書等是 ,且脫隊之結果,其以後回國所需如上述必要之交通、食 宿及其他雜項費用,均應自行負責,而增加個人之經濟負 擔,如非有特殊原因,被告殊無脫隊不登機,而滯留法國 之可能。依領隊報告書所述,被告二人向拉法葉公司購買 BV皮包之退稅金額果為9,700 元之歐元,即達新台幣38 8,000 元,而回國後可能無法辦理退稅之情況下,被告二 人權衡得失輕重,以滯留法國辦妥退稅,二人所增加之費 用包括交通(含回程之機票費用)僅92,314元(如原告請 求給付之金額),尚不足退稅金額之四分之一,自可能選 擇脫隊滯留法國辦妥退稅;惟事實上應退稅之金額僅新台 幣4 萬餘元之事實,為原告所自認,其金額僅為滯留法國 所增加費用之二分之一,依經驗法則,被告二人自無可能 選擇脫隊滯留法國。
5.而帶團之領隊李苑珊明知被告二人應退稅之金額僅新台幣 4 萬餘元,竟於領隊報告書虛報被告二人得退稅之金額為 9,700 歐元,即新台幣388,000 餘元,意圖造成被告二人 在高退稅金額之利害得失權衡下,選擇脫隊滯留法國之假 象,而脫兔其未依兩造系爭旅遊契約履行,而完成契約所 約定之旅遊之責任,堪見被告上述抗辯均係屬實,而原告
使用人即領隊李苑珊之具之「領隊報告書」有關被告二人 自願脫隊滯留法國等待退稅之報告,均屬虛假,而原告 不利被告二人之主張,均非屬實,不得採信。
6.依系爭旅遊契約,原告應依契約將契約另一方之當事人即 被告二人暨其他同團旅客,安全帶團出國,安全旅遊,並 安全回國,其因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致不能履行契約, 致旅客發生損害,均有賠償之責,而旅客因之而滯留國外 ,至其安全回國前,其間所生之必要費用,為旅遊事業之 原告均應負責給付;又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 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24 條定有明文,本件領隊李苑珊為原告之使用人 ,其帶領包括被告二人在內之旅行團出國至法國等地旅遊 ,其於回程在法國巴黎戴高樂機場辦理登機手續時,依系 爭契約,本應注意並協助旅行團之團員全部完成登機手續 ,其於被告二人辦理登機手續發生困難時,竟未隨團注意 並立即協助,使完成辦理登機手續,而遠在登機櫃台外約 十個櫃台外之處,打電話處理其個人事項,致關櫃時間一 到,其旅客即被告二人被拒於櫃台之外,而不得登機,被 告二人因之滯留法國,至其等安全回國時所生如原告請求 之費用,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其提起本訴請求被告二人 為如其訴之聲明之給付,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附件一
12/06 荷比法8天 領隊報告書
領隊:李苑姍
情節:有關二位旅客 (謝秉宏先生及謝芳婷小姐)未 及時隨團返 台報告
航班參考:
2011/12/06 TPE/PVG MU0000 0000/00000000/12/06 PVG/CDG MU000 0000/00000000/12/12 CDG/PVG MU000 0000/00000000/12/13 PVG/TPE MU0000 0000/1400本團關於100.12.06.搭乘MU出發,共計八天的荷比法行程,原計100.12.12當日搭乘MU554+MU5007法國經上海轉機返台。100.12.12 當天早上出車時,於車上再度提醒所有團員,預計於班機出發前三小時到達,抵達機場後會 (1)退稅物品的海關查驗蓋章, (2)前往航空公司CHECK 報到,托運行李及領取登機證,(3) 前往退稅銀行窗口領取退稅金額或郵寄退稅。於機場集合時再度告知所有團員領隊會依此流程協助所有團員辦理,並再度重覆如果有退稅單相關問題,可另行協助 (事前已在車上宣布過,半數客人於前一天晚上,已親自來本人房間由我親自代填並請客人核對資料是否正確,旅客謝芳婷小姐同行人謝秉宏先生當晚也有來電告知,要將退稅單拿來請我代為檢查或填寫,但事後並未出現)。
當天早上於9 :34分抵達巴黎戴高樂機場,當下在機場集合時,再度重覆今日機場辦理流程,請客人務必配合,當下所有旅客陸續在辦理的同時,旅客:謝芳婷小姐告知,她於拉法葉百貨公司所購買的BV包退稅單和一般退稅單單據不同,為了保險起見本人陪同她在海關查驗窗口詢問,並確認此為BV包的收據之一並非海關退稅單,不被海關接受。當下立刻連絡拉法葉百貨公司中文聯絡窗口:美麗小姐協助處理。同時間,帶領所有旅客前往航空公司櫃台辦理登機報到手續。
於等待航空公司Check in同時,本人法國手機除了幫旅客協助聯絡拉法葉百貨美麗小姐,並將手機留給旅客作為聯絡使用。在托運行李同時,旅客謝小姐曾告知因為退稅金額過高,如不能辦妥無法服氣的回國,請我打回公司代為詢問有關延回部份費用,同時告知本機票為團去團回,需配合團體。如果確定延回除了食宿費用,另外會有機票的費用產生。謝小姐並再度詢問如果湊票的價錢如何計算?本人與公司主管通話時也立即告知金額。在結束與公司詢價查詢通話後,本人立即問謝小姐那你們要托運行李嗎?當下謝小姐回覆:如果你是我,你走得了嗎?我的退稅金額這麼高 (8,050 歐元+1,650歐元)再 買幾張機票都划算吧。除非:(1)BOTTEGA VENETA專櫃願意讓她有法子拿到所有的退稅金額(2)BOTTEGA VENETA派人來機場退掉所有的物品,她拒絕購買。 (3)讓她回國重新買張機票前來退稅或退貨,但費用由BV支付。由於相關人員電話一直打來,本人於是先將手機交由給謝小姐作為聯絡使用,並開始協助其餘團托運行李CHECK IN。
當下排隊隊伍已輪到謝芳婷小姐二人托運,二人分別詢問我說,如果行李先托運但人不搭機可以嗎?本人告知依航空安全法規定,旅客行李必須隨機同行,如果行李登機但旅客未登機,經航空公司廣播查無旅客上機時,行李會被拉下。此時謝姓旅客再度告知,那我們怎麼可能去托運行李離開。
謝秉宏先生並告知,而且我們的護照在同行友人張筠莒身上,張小姐將護照拿去辦退稅,目前人在何處也不確定,有去找但沒看到人。本人回覆:在車上及機場一再交代,先海關查驗蓋章,隨即CHECK IN並托運行李,最後再去退稅領錢,你們都不知道人在哪怎麼辦手續?二位謝姓旅客回覆:重點是我們退稅問題也還沒弄好,怎麼走?
所有旅客在同時已陸續辦理好CHECK IN手續,本人集合所有旅客告知目前尚有旅客未處理好退稅及登機手續,必需協助,當下所有旅客分別告知可以自行前往登機口登機,並一一離去。同時間友人張筠莒沖沖跑來告知,她個人退稅一團亂,並告知差點來不及托運櫃枱已到關櫃時間,我當下馬上告知你們再不托運,待會連走都走不了了,謝小姐當下在和拉法葉 (或BV專櫃人員)講電話,謝先生手指了姐姐...意指要等一下。二位掛完電話我再度催促,他們同意要登機,當下我立即到航空公司櫃枱時,櫃枱告知確實已到關櫃時間,無法辦理登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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