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尚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鳳
訴訟代理人 梁宇佑
被 告 泓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美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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