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1年度,625號
SLEM,101,士交簡,625,201209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交簡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金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金木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