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黃水道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溫學龍
被 告 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李瑞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不動產經
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此項訴訟之內容,必
須兩造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
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而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其訴訟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
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177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兩造對
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自
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