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1年度,96號
CYEV,101,嘉簡聲,96,201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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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謝長發
相 對 人 陳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9年嘉簡字第4號及100年度簡上字第21號判決確定在案, 經查,上開案件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 全部負擔,此有前述民事判決在卷可佐。經核聲請人提出之 費用單據並調卷核閱,因系爭訴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 計算書所載,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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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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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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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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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4,150元 │聲請人預納 │
│費、地籍圖謄本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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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旅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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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丈費及建物測量│ 400元 │聲請人預納 │
│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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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相對人預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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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9,700元 │相對人應負擔(賠付│
│ │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 │為8,200元【計算式 │
│ │ │:9,700-1,500= │
│ │ │8,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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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