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投國簡字第3號
101 年度投國簡字第5號
原 告 林嗣雲
訴訟代理人 蒲瓊琳
劉泓志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曹洪孝
李秀枝
被 告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訴訟代理人 高大權
被 告 南投縣牙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石家壁
訴訟代理人 吳秀真
高大權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
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泓志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 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泓志,前經本院許可在案, 茲因劉泓志與原告間並無任何親屬或僱傭關係存在,且非律 師而向當事人收取費用,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 訟,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