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國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嗣雲
訴訟代理人 蒲瓊琳
被 告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曹洪孝
李秀枝
被 告 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訴訟代理人 高大權
被 告 南投縣牙醫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石家壁
訴訟代理人 吳秀真
高大權
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