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1年度,160號
PDEV,101,斗補,160,201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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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進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姓名為「楊進恭」,或「洪進恭」,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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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