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勞簡字,101年度,2號
PDEV,101,斗勞簡,2,201209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勞簡字第2號
原   告 兵美容
訴訟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被   告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鐘
訴訟代理人 林龍輝
      賴韻文
      周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上 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 日。
二、被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民國99年5月8日(不含本日)前6個月各月支領工資 明細。
㈡原告自99年5月8日起至100年7月25日各月(日)出勤狀況及 支領工資明細?
㈢被告為原告代墊總金額究為新台幣(下同)17,623元?或13 ,623元?各項代墊費用名稱及金額明細?代墊金額得抵銷之 法律依據?
三、兩造應於上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 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以上資料請附證物影本,相關證物原本請於上開期日攜帶 到庭核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1/1頁


參考資料
慶烽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