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0年度,233號
PDEV,100,斗簡,233,2012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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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233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僑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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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