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1年度,12345號
TPPP,101,鑑,12345,20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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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345 號
被付懲戒人 江信雄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江信雄部分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懲戒案件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 懲戒法第 26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江信雄與同案被付懲戒人江得海、林其言、張秋 發均係前臺灣省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下稱二工處)保養場 技工(技術士),負責修護汽車及在領料單上填寫車輛需更 換之零件。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係二工處副工程司兼機料 課課長,黃耀震係機料課工務員,劉忠勇係機料課業務士料 工,粘本堂係保養場場長,洪文德係二工處幫工程司兼保養 場場長,渠等均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同案被付懲戒人王 瑞麟、黃耀震劉忠勇張民雄等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明知二工處各單位車輛保養修理時之作業規定及 於維修材料庫無存料時,急用請購之程序。惟自 80 年 1 月起至 81 年 12 月止,由同案被付懲戒人張民雄乘保養場 負責維修二工處各單位汽車之便,利用未進場維修之車輛之 名義,在領料單上以場內知情技工江得海江信雄(即被付 懲戒人)、林其言、張秋發等人之名義,偽填應換修之汽車 材料零件及以已進場車輛之名義,在領料單上以上述知情技 工之名義,虛增填換修之汽車零件,並交由機料科採購。同 案被付懲戒人劉忠勇明知領料單有浮報、虛填之情事,仍偽 填急用材料請購單,交由同案被付懲戒人黃耀震申請採購, 而課長即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雖明知該急用材料請購單項 目不實,仍予核章通過。渠等連續多次共同浮報公用材料並 侵占公款。而同案被付懲戒人粘本堂洪文德二人明知有汽 車未進場保修,且領料單有虛報、浮報之情事,仍予核章通 過。被付懲戒人江信雄及同案被付懲戒人江得海、林其言、 張秋發等人,未按規定照實詳填領料單,而將印章交同案被 付懲戒人張民雄,由其填具不實領料單,以概括犯意,連續 幫助同案被付懲戒人王瑞麟黃耀震劉忠雄張民雄等人 ,從事上開之犯罪行為。渠等所涉嫌貪污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其中被付懲戒人江信雄經判處有期徒刑 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因認被付懲戒人江信雄有公務員 懲戒法第 2 條規定之違法失職情事,依同法第 19 條之規



定,移請審議等語。
三、查被付懲戒人江信雄已於 97 年 12 月 16 日死亡,此有由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得之江信雄個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其所涉嫌之上開貪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8 年 1 月 14 日 97 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19 號刑事 判決,以被付懲戒人江信雄於 97 年 12 月 16 日死亡為由 ,將第一審原判決關於江信雄部分撤銷,改判江信雄公訴不 受理。此有該判決繕本(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取 得之網路列印本)附卷可查。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關於被付 懲戒人江信雄部分,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被付懲戒人江信雄部分,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6 條第 2 款情形,應予不受理,爰為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 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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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