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調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育齊
顧建成
潘宜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空調負責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姓名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 規定記載被告之姓名(僅載台灣空調負責人),致無法送達 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